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交响乐团(下称“本团”)治理机制,规范本团运行与管理,推动我省交响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名称为浙江交响乐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ymphony Orchestra, China。本团是经省委编办批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浙音路1号。
第四条 本团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本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团宗旨:创作优秀剧目,丰富文化生活。
第七条 本团业务范围:
(一)开展交响乐的创作、演出和相关推广活动。
(二)开展音乐艺术理论研究和省级对外交流合作。
(三)开展全省交响乐团业务指导。
(四)承担音乐人才培养、艺术进校园等社会服务。
(五)承担交响音乐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运行和业务协同集成工作。
(六)完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本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开展交响乐创作、演出和相关推广活动,坚持出人出精品,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团部领导;
(三)审查本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本团各项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本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本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团宗旨,维护本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本团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交响乐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五条 团部党总支领导班子的组成,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团长是党员的,团部党总支书记、团长原则上由1人担任,符合条件的本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第十六条 团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支持团长按规定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其他党总支成员履行党建“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团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贯彻落实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本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本团职工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本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本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艺德艺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五)完善本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团部纪委委员开展内部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领导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推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单位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 团部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党总支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团部党总支委员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团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总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总支书记应在会前与班子成员充分交换意见,协商后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会议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总支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本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促进本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本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团部党总支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团设团长1名。团长是本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本团,对内在团部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本团各项工作。副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团长按各自分工协助团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拟订和实施团部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组织拟订和实施团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团部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团部高效运营。负责团部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交响乐创作、演出、和行政等业务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团长办公会议是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团长办公会议由团长召集并主持,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为团长、副团长、中层正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团长提出,也可由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团长应在会前与党总支书记充分交换意见。
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七个: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团日常运转,承担党建、文秘、保密、档案、资产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项目申报;组织协调各部门,联络有关单位,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落实党总支委员会议、团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负责本团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公开招聘、出国出境、岗位设置、职称申报、老干部慰问等相关工作;负责乐团会务、后勤、安全生产、采购(日常)、车辆等工作;协助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贯彻落实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核算,做好财务统计分析,配合完成各项财务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三)综合业务部。负责拓展演出市场、制定年度演出计划和乐队排练计划并落实;负责与演出单位签订合同、完善演出程序;负责演出前站的事务工作以及外请艺术家的接待和相关部门对接;负责在外演出期间演职员交通、住宿等后勤工作;负责乐器及乐器消耗品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乐队演奏员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配合做好考勤、演出补贴、考核等工作。
(四)宣传策划部。负责年度宣传计划和活动策划方案;负责媒体新闻稿和原创作品申报撰写;负责乐团微信、微博等公众号推送工作及拓展宣传渠道等工作。
(五)创作规划部。负责制定年度创作规划及申报工作;根据团部总体艺术规划和相关项目主题要求负责召开艺术员委会会议;完成团部下达的艺术创作工作;负责向团部推荐创作选题或创意等工作。
(六)演出技术部。负责乐团网站建设与网络安全管理、演出期间的音响、舞台等演出技术方面操作、负责交响音乐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运行和业务协同集成工作及相关视频制作等工作。
(七)社会推广部。负责制订青交、青管和单簧管乐团的艺术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日常性业务培训以及招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由团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半数职工代表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监督本章程、本团规章制度和本团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对本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团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财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团领导班子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团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团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本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举办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